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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 | 最高院发布4起涉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案件

中伦蔡鹏律师团队 数据与电商研究室
2024-08-26

本期目录

CONTENTS


案例一:“人脸信息”案

案例二:“居民身份证信息”案

案例三:“社交媒体账号个人信息”案

案例四:“手机验证码信息”案



导读

202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35批4个指导性案例(第192号至第195号),指导案例均为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案件,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针对侵犯个人信息的刑事指导案例。


案例涉及到的个人信息种类包括人脸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社交媒体账号个人信息以及手机验证码信息,4个案例中的被告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第192号案例和第195号案例附带了民事公益诉讼。


本文重点梳理了4个指导案例的主要裁判要点并进行了简要评析,以供读者更清晰了解法院在刑事保护中对于个人信息类型的认定以及具体的裁判思路。


案例一:“人脸信息”案

摘‍‍

要‍


本案中,法院充分论证了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处理或生成的“人脸信息”是否属于刑法规制范畴内的“公民个人信息”。2021年7月,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于人脸信息的处理在民事领域纠纷的法律适用。根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侵犯公民“人脸信息”等侵权行为的,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刑事责任。


同时,在本案中,由于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检察院以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为由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从另一面反映了“人脸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对象,侵权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指导案例的发布对于“人脸信息”在刑法领域的规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例二:“居民身份证信息”案

摘‍


本案中,所涉及个人信息的类型为居民身份证信息。居民身份证作为公民身份识别的唯一法定证件,在公民日常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无论是银行账户开立、手机账号注册等,都需要居民身份证进行认证。将居民身份证纳入《刑法》范畴内进行规制,可以一定程度上阻止涉及居民身份证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人身权益不受损害。


居民身份证信息由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址以及身份证证号等信息构成。一般而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址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项下的一般个人信息,而身份证号则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作为一个信息集合体,一旦泄露可能危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亦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案例三:“社交媒体账号个人信息”案


本案中,法院认定微信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制作微信号等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案直接明确了买卖社交媒体账号即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非法买卖社交媒体账号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此外,微信号一般情况下是属于公民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于此类公开的个人信息,未经公民本人同意,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并进行非法利用的行为,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前述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对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提供了进一步的合规启示。



案例四:“手机验证码信息”案

摘‍


本案中,被告人出售的个人信息的主要类型为手机号和验证码。法院认为因验证码系独一无二的数字,是具有可识别性、可验证个人身份的特定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验证码在日常生活中常用于互联网产品的注册、登录、支付等应用场景,使用场景非常广泛。在支付场景下,验证码可以直接用于费用的支付,如验证码一旦丢失,将可能会给用户带来巨大财产损失。将验证码作为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对于保护公民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具有非常现实的重大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4起涉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一方面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刑事保护的重点关注,为应对新型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提供了指导,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个人信息违法范围的类型也越来越多样化,预防和制止个人信息犯罪迫在眉睫。


这4个案例中涉及个人信息的类别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反映了刑事保护中对于个人信息类型的认定的趋势,对于符合“可识别性”的信息,即能构成个人信息,从而被《刑法》所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至今实施已有一周年,个人信息保护话题热度一直居高不下,无论是从刑事、民事还是行政层面,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逐步提高,行政机关执法力度持续加强,司法机关刑事保护力度继续发力。只有通过社会各个主体的共同努力,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才能日趋完善,切实保障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害。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获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5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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